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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朱奋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民终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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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241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朱奋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朱奋斗;杨平辉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民终2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地址湖南省汨罗市罗城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785361681X。负责人:彭四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水,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奋斗,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忠林,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平辉,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汨罗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汨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奋斗、杨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证据、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财险汨罗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少承担判决金额8000元,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事故发生于2020年4月7日,朱奋斗于2020年9月7日治疗结束出院,鉴定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鉴定意见为“预估后续医疗费用8000元或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朱奋斗从出院到现在,时间较长,需要治疗的伤情应该已经全部结束,但其至今仍未提供任何后续治疗费发票以及任何凭据,一审判决认可8000元不当,应以按实际产生费用为准。朱奋斗辩称,根据答辩人最后一次在浏阳住院出院记录的医嘱,出院一个月后复查,复查就会产生费用,且以后定期门诊复查,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答辩人佩戴肢具,该肢具必须要去医院取出,也会产生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答辩人的后续治疗费既有医院的出院医嘱,还有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向法院一并主张减少诉累,符合法律规定。杨平辉未予答辩。朱奋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平辉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10243元,平安财险汨罗支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由杨平辉、平安财保汨罗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7日8时许,杨平辉驾驶湘F×××××号小型面包车沿汨罗市江镇尚义村杨三保屋后三岔路口由西往北左转弯时,与朱奋斗驾驶的两轮自行车沿三岔路口由北往西右转弯时相撞,造成朱奋斗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奋斗被送医治疗,住院79天。涉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平辉负事故全部责任,朱奋斗不负事故责任,后双方均未提出复核申请。朱奋斗治愈出院后,经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朱奋斗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前期医疗费凭票据审核认定,预估后续医疗费8000元整或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计算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杨平辉驾驶的湘F×××××号小型面包车在平安财险汨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平安财险汨罗支公司已向朱奋斗垫付了40000元,杨平辉垫付6500元。事故前,朱奋斗居住在农村,以从事农业生产获取主要收入。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当事人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予以采信。据此,杨平辉驾驶车辆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朱奋斗身体损害,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因杨平辉驾驶的湘F×××××号小型面包车由平安财险汨罗支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杨平辉责任的,先由平安财险汨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平安财险汨罗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杨平辉按过错责任赔偿。关于朱奋斗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58332.4元(医疗费票据、病例资料据实计算);2.后续治疗费8000元(根据鉴定意见和医嘱,结合实际情况认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4740元(79天×60元/天);4.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5.护理费9752元(39552元/年÷365天×90天);6.残疾赔偿金90067元(41698元/年×18年×12%);7.误工费8178元(16585元/年÷365天×180天);8.交通费1500元(酌情支持);9.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根据伤残等级、过错程度酌定);10.鉴定费1600元(系必要且合理费用,根据发票据实计算);11.车辆损失120元(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综上,核算朱奋斗合理总损失共计190989元,先由平安财险汨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120元。根据过错责任,非医保项目费用7250元([58332.4元-10000]×15%),由杨平辉承担。朱奋斗的总损失扣除交强险赔偿部分和非医保项目费用,剩余损失63619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平安财险汨罗支公司承担。杨平辉已垫付的6500元应从上述应赔偿数额中予以抵扣,平安财险汨罗支公司已垫付费用40000元应从上述应赔偿数额中予以抵扣。判决:一、平安财险汨罗支公司扣除已垫付的40000元后,还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朱奋斗损失143739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杨平辉扣除已垫付的6500元后,还应赔偿朱奋斗损失750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三、驳回朱奋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3元,减半收取计2227元,由杨平辉负担1527元,朱奋斗负担700元。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原判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认定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西药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预估后续医疗费用8000元或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朱奋斗所受损伤为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需要佩戴肢具直至术后三月,根据出院医嘱,出院一个月左右复查,以后需要定期门诊复查,朱奋斗复查与定期门诊复查,必然会发生费用,且内固定至今未取出,还有未发生的费用。故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医嘱,结合朱奋斗的伤情认定8000元的后续治疗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平安财险汨罗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闾开海审 判 员 胡伏军审 判 员 李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聂 凤书 记 员 廖梓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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