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虹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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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309号案件名称
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虹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虹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309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冯建坤,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虹,女,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7.5元,余款2212.5元退还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郑黎黎人民陪审员 朱桂荣人民陪审员 杨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 亚书 记 员 刘頔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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