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全水、何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8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383号之一案件名称
耿全水、何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耿全水;何全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全水,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何全,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耿全水与被执行人何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3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519.50元,已执行915.68元,未执行标的为31,603.8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5月10日、7月15日、8月2日、8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于2021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除已执行的915.68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于2021年9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何全名下位于四川省盐亭县柏梓镇峰岭村3组的房产手续,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因该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故无法执行; 3.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房产、银行账户查封、冻结到期如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需要在查封、冻结到期日前七日内,向法院提出续封、续冻申请。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哈布努>>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山市小榄镇呈佳五金加工店、付宏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2072执11072号 下一篇 奚佳骏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07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