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勃、韩英与任军、济南捷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12民初8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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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民初8227号案件名称
庞勃、韩英与任军、济南捷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庞勃;韩英;任军;济南捷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2民初8227号原告:庞勃,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原告:韩英,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谭珉,均系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军,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济南捷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MPWNU80。负责人:薛绍强,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37406153。负责人:王云,总经理。原告庞勃、韩英与被告任军、济南捷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庞勃、韩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庞勃、韩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娅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敏书 记 员 吕桂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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