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晓晶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302执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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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执481号案件名称
荆晓晶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荆晓晶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302执481号被执行人荆晓晶,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执行人荆晓晶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晋03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22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荆晓晶交纳罚金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000元未能执行。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康 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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