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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红、殷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1民初2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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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721民初2096号
  • 案件名称

    黄玉红、殷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黄玉红;殷君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1民初2096号原告:黄玉红,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王新进,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君,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黄玉红与被告殷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黄玉红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玉红负担。审判员 钱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师振杰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1民初2096号原告:黄玉红,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王新进,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君,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黄玉红与被告殷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黄玉红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玉红负担。审判员 钱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师振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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