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洪峰、王世权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3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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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378号之一案件名称
段洪峰、王世权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段洪峰;王世权;钟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洪峰,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被执行人:王世权,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钟玲,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洪峰与被执行人王世权、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莹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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