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刘庄农工商联合社、河南新乡华星药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721执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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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1140号案件名称
新乡县刘庄农工商联合社、河南新乡华星药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新乡县刘庄农工商联合社;河南新乡华星药厂;河南绿园药业有限公司;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721执1140号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乡县刘庄农工商联合社、河南新乡华星药厂、河南绿园药业有限公司: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新乡县刘庄农工商联合社、河南新乡华星药厂、河南绿园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2282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874638.86元,其中,本金700000元,利息148929.86元,诉讼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10889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16日将该款转付给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此,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豫07民终5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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