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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王俊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知民初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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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知民初149号
  • 案件名称

    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王俊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王俊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49号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72-7。法定代表人:金付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卿,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王俊卿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志斌审判员  杨立军审判员  马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泽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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