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王俊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知民初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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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知民初149号案件名称
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王俊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王俊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49号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72-7。法定代表人:金付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卿,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王俊卿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志斌审判员 杨立军审判员 马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泽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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