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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1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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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1459号
  • 案件名称

    郭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郭辉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3执1459号被执行人:郭辉,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乡市卫滨区。被执行人郭辉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21)豫0703刑初115号刑事判书依法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经过新乡市不动产和交易中心查询,暂未查询到房产信息。3、本院经过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03刑初115号刑事判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盼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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