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仇青山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3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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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3678号案件名称
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仇青山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仇青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3678号原告: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法定代表人:蔡汉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思文、刘阳,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青山,男,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大东区。原告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仇青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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