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才勇与太仓市安路快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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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322号案件名称
张才勇与太仓市安路快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才勇;太仓市安路快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322号原告:张才勇,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太仓市安路快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8491278XJ,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168号1幢。法定代表人:申屠航潇,总经理。原告张才勇与被告太仓市安路快递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才勇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才勇负担。审 判 员 郭玉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鑫书 记 员 邵 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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