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与李大永、王秋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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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608号案件名称
刘哲与李大永、王秋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哲;李大永;王秋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刘哲,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被执行人:李大永,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被执行人:王秋学,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本院在执行李大永、王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召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1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大永、王秋学应支付欠款5873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大永、王秋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李大永、王秋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大永、王秋学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李大永、王秋学名下有少量存款,已扣划执行费。2、被执行人李大永、王秋学名下无证劵、股权、保险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李大永、王秋学名下无车辆。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大永、王秋学名下无房产。四、对被执行人李大永、王秋学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措施。五、已发布悬赏公告对李大永、王秋学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六、对被执行人李大永、王秋学周边人员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李大永、王秋学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大永、王秋学有继续向刘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不服本裁定的,应当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允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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