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玉芳、王福东等服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502财保5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502财保518号案件名称
宋玉芳、王福东等服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营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宋玉芳;王福东;东营天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伟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小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2财保518号申请人:宋玉芳,女,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开发区。申请人:王福东,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开发区。被申请人:东营天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五干桥向南二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24555550。法定代表人:郑福芝,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东营伟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五干桥向南二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HB71T。法定代表人:李小伟,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李小伟,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申请人宋玉芳、王福东与被申请人东营天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伟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小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玉芳、王福东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天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伟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小伟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玉芳、王福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天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伟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小伟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1920元,申请人宋玉芳、王福东已向本院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俞炳军、汤才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434号 下一篇 浏阳市中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春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5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