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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财政局、王太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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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359号
  • 案件名称

    会同县财政局、王太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会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会同县财政局;王太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359号申请执行人:会同县财政局,住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5006674487D。负责人:杨章华。委托代理人:谢素琴,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太文,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会同县财政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会同县财政局已与被执行人王太文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依照(2020)湘1225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太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会同县财政局本金66743元及2016年5月31日前的利息146778.31元,并继续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只偿还本金66743元,剩余利息予以放弃。被执行人王太文自限2021年8月31日偿还本金10000元(已兑现);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本金20000元;2022年10月31日前偿还本金36743元。如被执行人王太文不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会同县财政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25执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米 斌代理书记员  蒋 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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