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开红与王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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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333号案件名称
张开红与王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开红;王文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333号原告:张开红,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王文涛,男,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现住址均不详。 原告张开红与被告王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开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王文涛偿还张长红借款本金20000元;2.依法判决王文涛支付张开红借款利息44800元(按月息2分从2012年5月1日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止),以后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王文涛承担。事实与理由:张开红与王文涛系朋友关系,2012年1月20日王文涛要买车,向张开红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4分,口头约定2012年5月1日还清。到期后王文涛一直没有偿还,经张开红多次催要,王文涛于2015年6月17日给张开红打了一张借条,载明王文涛于2012年5月1日借20000元用于买车,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能还清,追加利息从2012年5月1日起算,利息为4分,此后,王文涛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长红特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开红提交的王文涛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无法向王文涛进行直接送达、电子送达,且经查证后也不能明确王文涛的送达地址,亦不能提供王文涛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以致依法不能向王文涛送达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属被告不明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开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计7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张开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融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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