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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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337号案件名称
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8337号 原告: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61号82幢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6150634C。法定代表人:胡德喜。被告:韩敏,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重庆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余丹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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