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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道钦、郭家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5执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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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执1370号
  • 案件名称

    毕道钦、郭家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虞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毕道钦;郭家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5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毕道钦,男,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郭家刚,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毕道钦与被执行人郭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虞城县人民法院的(2021)豫1425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永军审判员  史远景审判员  丰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镇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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