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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汪小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7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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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7637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安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汪小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安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汪小红;李万大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7637号原告:贵州安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GH24443W,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遵义一国际11幢20-12号。法定代表人:王家金。委托代理人:刘芳军,贵州贵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汪小红,女,汉族,1984年4月7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李万大林,男,汉族,1988年12月29日生,贵州省南明区人,住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安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小红、李万大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以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1)黔0402民初6979号系同一案件,本案系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小红、李万大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安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小红、李万大林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安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小红、李万大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4元,由原告贵州安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沈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包   欣书 记 员 杨恒(代)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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