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昌吉与黄善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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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249号案件名称
全昌吉与黄善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全昌吉;黄善玉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249号原告:全昌吉,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朝鲜族,住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仁,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英花,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善玉,女,1949年12月2日出生,朝鲜族,住珲春市。 原告全昌吉与被告黄善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昌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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