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邢楠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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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0139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邢楠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邢楠楠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139号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楠楠,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楠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冬梅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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