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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萍、彭宗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恢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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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恢464号
  • 案件名称

    赵丽萍、彭宗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赵丽萍;彭宗友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恢464号申请执行人:赵丽萍,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彭宗友,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县国税局科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赵丽萍与被执行人彭宗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三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宗友的存款、收入274,930.2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彭宗友负担本案执行费4,02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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