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延斌、张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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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708号案件名称
许延斌、张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许延斌;张猛;孙东波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708号原告:许延斌,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张猛,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孙东波,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徐延斌与被告张猛、被告孙东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延斌负担。审 判 员 李雪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磊书 记 员 林少平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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