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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延斌、张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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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708号
  • 案件名称

    许延斌、张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许延斌;张猛;孙东波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708号原告:许延斌,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张猛,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孙东波,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徐延斌与被告张猛、被告孙东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延斌负担。审 判 员 李雪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磊书 记 员 林少平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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