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浩与童艳,刘刚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5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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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5835号案件名称
郑浩与童艳,刘刚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浩;童艳;刘刚;刘玉秀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835号 原告:郑浩,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春,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刚,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刘玉秀,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童艳,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郑浩与被告刘刚、刘玉秀、童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郑浩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浩负担。 审 判 员 徐 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梁 应书 记 员 屈 缋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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