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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刑庭移送、高永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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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422号
  •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高永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本院刑庭移送;高永宏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高永宏,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粮农,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本院依据本院(2018)湘1227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被告人高永宏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永宏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了查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辖区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除划拨被执行人网络资金623.0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吴希凤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凌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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