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兵、王国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523财保1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3财保131号
  • 案件名称

    陈兵、王国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舒城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兵;王国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财保131号申请人:陈兵,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国军,男,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陈兵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国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账号62×××73)存款31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本人所有的皖A×××××号沃尔沃牌越野车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国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账号62×××73)存款31000元;二、查封申请人陈兵名下皖A×××××号沃尔沃牌越野车;以上措施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起止时间以实际执行时间为准)。案件申请费33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戚应豪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