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卡莱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4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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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4007号案件名称
北京美卡莱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北京美卡莱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40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尚俊峰,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美卡莱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福泽路XXX。法定代表人王思阳,经理。山东享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卡莱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欠款及诉讼费等387,862.00元整(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法人王思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387,862.00元整(未包含相应的利息),执行费5,718.00元未执行到位,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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