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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京熙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8民初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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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8民初3191号
  • 案件名称

    遵义京熙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湄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遵义京熙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强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8民初3191号原告:遵义京熙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社区华城都汇物业办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14244075Y。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强,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原告遵义京熙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遵义京熙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京熙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义京熙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馨苹书 记 员  费雅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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