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熊武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4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455号
  • 案件名称

    熊武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熊武远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455号被执行人:熊武远,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熊武远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做出的(2021)桂0206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做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尚有罚金2000元未缴纳。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206执1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作鼎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 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