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冬、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辽01执监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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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执监753号案件名称
梁冬、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梁冬;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执监753号申请执行人:梁冬,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赵海群,系该局局长。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冬与被执行人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6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106执4439号。执行标的额:560125.39元及其利息。因该案为特殊主体案件,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6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白云良审 判 员 曹 蕾审 判 员 王晓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林盎然书 记 员 陈天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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