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绍棣与涂太福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63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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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6341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绍棣与涂太福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绍棣;涂太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6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绍棣,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唐厚渊,重庆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涂太福,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黄绍棣与被执行人涂太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5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涂太福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黄绍棣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31437.1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渝AXXX车辆一台,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有查封,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731437.1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黄培彬书 记 员 梁龙梅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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