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与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2021)渝0152执14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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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执142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利与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利;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52执1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利,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欧鹏K城1幢吊一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4463844。法定代表人:姜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利与被执行人重庆中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鸥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0日作出的渝潼劳人仲案字[2021]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鸥建设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中鸥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财产。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中鸥建设公司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即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鸥建设公司的保险、船舶、工商、渔船、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互联网银行等。查询到中鸥建设公司部分银行存款,但已经被其他法院多次在先冻结。除此之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鸥建设公司在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78270元(含执行费),但该工程款暂未结算,待符合条件后再行提取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利,其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清偿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案中,经采取查控措施,查询到的银行存款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未查询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暂不符合提取条件,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152执1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7211元,已执行到位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不再依职权进行查询。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道川审 判 员 吴继权审 判 员 黄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全 飞书 记 员 奚伟杰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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