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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兰与刘艳军、隋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4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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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4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刘艳军、隋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桂兰;刘艳军;隋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桂兰,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刘艳军,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隋涛,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兰与被执行人刘艳军、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黑1002民初1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刘艳军、隋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桂兰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5000元,此款刘艳军、隋涛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桂兰50000元;余款75000元被执行人刘艳军、隋涛于2021年5月1日前给付完毕;案件受理1400元、保全费1145元由被执行人刘艳军、隋涛负担。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刘艳军、隋涛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1299.04元,未执行标的本金48700.96、案件受理费1400、保全费1145,合计51245.96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报告财产,但其逾期未予申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我院于2021年9月9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书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002执4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刘海涛审判员 关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房 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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