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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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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788号
  • 案件名称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旭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788号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石桥路阳光新城9号楼。法定代表人:汪希波,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旭,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住凤城市。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白洪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玉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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