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香玲、王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4民初69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6992号
  • 案件名称

    李香玲、王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香玲;王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4民初6992号原告:李香玲,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家渠市兵团一0一团北京路北延上海路君豪御园二期B区,37岁,中国(大陆),181XXXXXXXX        被告:王进,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41岁,中国(大陆),139XXXXXXXX        原告李香玲与被告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香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        王进辩称,(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诉讼请求作出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窦常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杨子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