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艳梅、徐淑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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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375号案件名称
程艳梅、徐淑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程艳梅;徐淑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程艳梅,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徐淑柱,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诉前5号民事调解书,即程艳梅与徐淑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徐淑柱名下一套房屋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并准备处置,申请人申请等处置完毕财产后进行分配并于2021年9月18日书面向我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137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彦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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