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才明与上海新场东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46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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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46911号案件名称
任才明与上海新场东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任才明;上海新场东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互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6911号原告:任才明,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新场东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卫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华,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受理原告任才明与被告上海新场东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后,原告任才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才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任才明负担。审判员 陈裕国书记员 王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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