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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明与董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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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830号
  • 案件名称

    宋海明与董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宋海明;董密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830号原告:宋海明,男,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董密,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原告宋海明与被告董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海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红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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