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元媛、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04执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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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455号案件名称
娄元媛、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娄元媛、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04执455号娄元媛、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娄元媛与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娄元媛交付违约损失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共16632元,其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娄元媛自愿放弃。执行费148元已由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09元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 行 员 王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回 璇书 记 员 张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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