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梁桂保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6民初7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民初729号案件名称
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梁桂保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梁桂保;陈卫莉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6民初729号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52271OO1D,法定代表人:黄冠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权,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桂保,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重庆工商大学教师,住址永福县。被告:陈卫莉,女,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师,住址永福县。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桂保、陈卫莉商品房买卖合-2-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永福县福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3-法官助理潘瑾萱代书记员谢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蔡玉、铜陵陆游房车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814号 下一篇 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22执1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