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进斌、杨贞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1执恢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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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恢69号案件名称
弓进斌、杨贞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弓进斌;杨贞;杨友良;王平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1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弓进斌。被执行人:杨贞。第三人:杨友良。第三人:王平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甘1221民初7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弓进斌与被执行人杨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贞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第三人王平定将执行款69212.16元支付申请人弓进斌。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第三人杨友良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ff69fd2c2a375ef0@wx.tenpay.com内存款21747.45元和被执行人杨贞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周浦支行账号62×××12内存款12469.39元,共计34216.84元(包括执行费1344元、诉讼费1103元、保全费982元),现应支付给申请人弓进斌的10982元已由其领取(包括本金及利息100000元、保全费98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7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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