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前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都基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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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466号案件名称
大连前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都基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连前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都基旭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466号原告:大连前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宏济街92号。法定代表人:刘向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基旭,男,1983年12月28日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原告大连前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基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前城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梁思凡书 记 员 江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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