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3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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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3222号案件名称
鞍山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鞍山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3222号原告:鞍山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胜利西路10号金帝华都院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金飘扬。被告:王晓艳,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鞍山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晓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原告鞍山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鞍山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9元,减半收取3499.5元,由原告鞍山金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邢 爽人民陪审员 何鹏飞人民陪审员 罗 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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