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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用钦、杨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8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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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8687号
  • 案件名称

    刘用钦、杨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用钦;杨阳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687号原告:刘用钦,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杨阳,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受理原告刘用钦与被告杨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刘用钦与被告杨阳已庭外和解,原告刘用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用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阳自愿承担。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田 领书 记 员 曾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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