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用钦、杨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86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8687号案件名称
刘用钦、杨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用钦;杨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687号原告:刘用钦,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杨阳,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受理原告刘用钦与被告杨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刘用钦与被告杨阳已庭外和解,原告刘用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用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阳自愿承担。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田 领书 记 员 曾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百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110号 下一篇 李金、张勋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恢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