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三等朱明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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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931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三等朱明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三;朱明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93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6080182B。法定代表人:柯怀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三,男,1987年5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朱明金,女,1996年8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三、朱明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49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巴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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