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昌盛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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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0557号案件名称
施昌盛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施昌盛;邓占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0557号申请执行人邓占城,男,194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大队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施昌盛,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邓占城与被执行人施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3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施昌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邓占城欠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施昌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施昌盛名下账户为×××@wx.tenpay.com的微信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冻结被执行人施昌盛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因上述账号余额不足,故未采取扣划措施。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经不在裁判文书列明的地址居住。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23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玉明书 记 员 郭 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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