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彭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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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737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彭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彭霖;吴丽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7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兴和街100号3-1及中山区港湾街3A、3B、3C。负责人:刘作岩,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林芳,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拥军,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霖,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吴丽丽,女,1983年9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彭霖、吴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1年04月14日作出(2021)辽0202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08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玉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成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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