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吉提·麦提图尔迪、新疆强才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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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718号案件名称
米吉提·麦提图尔迪、新疆强才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米吉提·麦提图尔迪;新疆强才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718号申请执行人:米吉提·麦提图尔迪,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被执行人:新疆强才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艾力·麦图尔荪职务: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米吉提·麦提图尔迪与被执行人新疆强才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民特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米吉提·麦提图尔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我院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强才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发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期限内履行案款34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共计3450元,但被执行人新疆强才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我院于2021年7月22日开始寻找被执行人新疆强才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为艾力·麦提图尔荪独资创建。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开始对被执行人新疆强才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多次司法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21年7月30日开始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统查,经向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洛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洛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司法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11日我院干警前往洛浦县朝阳村寻找被执行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得知公司里没有办公,已空,朝阳村村委会给予情况说明。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米吉提·麦提图尔迪并反馈本案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司法查询及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同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强才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强才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鹏审判员 穆太力普审判员 阿不都艾海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丽扎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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