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廷民与张景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91号案件名称
王廷民与张景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廷民;张景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王廷民,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5612270618,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土地局家属楼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张景财,男,1959年09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580902421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惠民小区56号楼2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廷民与被执行人张景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景财无银行存款、房产、存款、车辆、债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电话停机,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待查明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03执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道新审判员 崔龙华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雨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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