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少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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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909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少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少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909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7楼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6080182B。 法定代表人:柯怀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少国,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少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少国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递交和解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49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巴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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